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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街道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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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街道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科学、有效地开展政府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提高全区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11年全区统计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订并下发2011年度全区统计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请各镇、街道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

各镇、街道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基层基础建设(40分)、工作水平提升(30分)、统计法制工作(15分)和信息化建设(15分)四个方面。(详见《区统计工作考核细则》)

三、“一票否决”及加分原则

1、对没有按要求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采取“一票否决制”。

2、在区级及以上统计部门作典型交流发言或经验介绍的,酌情给予所在统计信息中心一定的加分。

3、受到市级及以上统计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酌情给予所在统计信息中心一定的加分。

4、工作有创新、综合分析材料或信息等受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采纳的,经区统计局确认后另行加分。

5、承担额外抽样调查或专项调查任务的,视完成情况酌情给予加分。

四、考核办法

1、当年11月30日前,由各镇、街道上报统计工作总结,并附相关制度、文件。申请加分的部分,应有书面说明,并附带证明材料。届时,区统计局将对各镇、街道年度统计工作情况组织一次巡查。

2、考核采用百分制,结合区考评办分值安排,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折算。

3、按得分情况及专业要求评定集体和个人奖项。集体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个人设单项业务工作前三名,主要是工业、能源、服务业、农业、科技、投资、贸易、劳动工资、农村住户、名录库。

五、其他要求

1、各镇、街道要重视并加强对统计考核工作的领导。

2、各种普查、大型专项调查等工作,按要求另行制订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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