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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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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办法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各村、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现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二、考核内容

内容包括廉洁自律、案件查处、治本纠风、教育管理等方面,设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见附表。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由镇纪委、组织办牵头负责实施。

2、考核采取自我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各单位年终根据本考核办法先进行自我考核,自评情况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总结材料于十二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镇纪委。在此基础上,由镇纪委、组织办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结果运用

各村、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向被考核的村、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年终岗位责任制挂钩。考核分在95分及以上的,得村干部岗位分4分;95分以下每下降1分扣村干部岗位分1分,扣完为止。

五、责任追究

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将视情节实施责任追究。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领导班子及干部个人要提出整改措施,限期纠正解决,并上报处理结果。

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在90分及以下的村,或组织内有党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类先进。村、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问题被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3、组织处理: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镇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领导班子成员辞职、免职等。

4、党纪处分: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镇纪委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