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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对象为:
1、金融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银监分局办事处;
2、商业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建设银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县支行、县汇通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前置条件
被考核的商业金融机构除按第四条综合得分进行排名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前置条件,方可获得表彰奖励:
1、年度贷款增幅达到10%以上;
2、年度余额贷存比不低于20%且比上年最少提高5个百分点;
3、年度考评分总分必须达60分以上;
4、年度内未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
第四条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1、各项贷款月均余额较上年增加额(35分):考核基数为全县平均数,基本分3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数0.01亿元增减2分,加分上不封顶,扣分至零分止。
2、各项贷款月均余额较上年增幅(25分):考核基数为全县平均数,基本分2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数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分至30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零分止。
3、当年新增贷存款比例(15分):考核基数为全县平均数,基本分1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数2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分至18分止,扣分至零分止;小额贷款公司按各商业银行得分的平均数计算。
4、年末贷存款余额比例(15分):考核基数为全县平均数,基本分15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数2个百分点增加或扣减1分,加分至18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零分止;小额贷款公司按各商业银行得分的平均数计算。
5、银企对接承诺贷款兑现率(10分):达到90%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或低于考核基数2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分至12分止(含基本分),扣分至零分止。
各金融机构综合得分为以上各项指标的单项得分之和。金融机构因经营体制改革未纳入当地统计的县内贷款,由该机构提供贷款资金进账凭证,经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还原计算。
第五条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县发改委(金融办)牵头,县人行、银监分局办事处、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审查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按记分方法计算综合得分,并对照奖励条件排出奖励名次,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表彰奖励
(一)对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各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
(二)对考核前三名,且得分在6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进行通报表彰。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三)县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办事处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履行金融监管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且各商业银行均达到第三条的第1、4款条件,全县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贷存比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由县政府授予优秀管理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金融机构,在财政资金及机关事业单位存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用于奖励给获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领导不低于40%。
(六)对获奖单位职工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身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工资额,所需要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