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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评价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促进交通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评估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激励的原则,全面客观评价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实绩,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条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为区运管处、公路处、航道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局法规安保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质量,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执法绩效等;
(六)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局制定《区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并按照考评标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实施奖惩。
第七条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被认定为“三乱”行为的;
(二)有营私舞弊等严重违法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执法行为不当或不作为等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并产生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估主要采用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估计量实行百分制。
第九条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总结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检查;
(五)组织执法专项检查;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条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表;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回访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局组织对各执法单位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评价,每季度末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局干部工作绩效评价的范围,作为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年度考评结果,直接与该单位绩效评估联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及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有关责任科室、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各级评优选佳。
第十五条被一票否决的执法单位,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所行政执法工作由各处实施业务指导,局法规安保科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局法规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