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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民政工作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按照“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和“个性化、精细化、科学化”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依据
县民政局与全县民政系统各单位签订的2012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县民政局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内容(以县局文件为准);年终各科室在市民政局考核中所得的分值及相应位次;年终局机关各科室的评比结果;抗日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和局属各单位所承担的上级民政业务部门部署的相关工作。
二、考核对象
各镇民政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抗日山烈士陵园管理处。
三、目标体系
(一)镇民政办
1、目标任务(8项)
共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救灾、双拥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和基层政权建设、老龄工作、信访和宣传、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安全管理八个部分(详见《县镇级民政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2、一票否决(1项)
因工作不力,发生民政对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带来严重后果的。
3、加分项(2项)
(1)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加分
县局确定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考核结果计入加分项。
(2)表彰奖励加分
①年度工作优异获国家、省、市、县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年度未及表彰的转接下年度);
②工作有创新,相关经验受国家、省、市、县级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③年度软环境建设进入当地政府“五佳”单位的加4分;
4、减分项(3项)
(1)在软环境方面受到举报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查实或明查暗访受到通报的每件次扣1分;
(2)本单位受到国家、省、市、县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每次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3)本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县民政局督办件或交办件的,每件扣0.2分;因工作失误或处置不当造成去县到市赴省进京集访、缠访的,每件次分别扣0.2分、0.5分、1分、2分。
5、奖励方法
根据得分情况,年终目标考核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16个,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科室
在全面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状的基础上,根据年终市民政局目标考核时的得分及相应位次、局机关的科室评比结果确定。
1、凡在全市四县同类业务科室目标考核中,得分取得第一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上浮30%;确因科室业务原因列入末位的,对科室负责人岗位进行调整。
2、在局机关的各科室评比中,得分取得第一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上浮20%;
3、在局机关的各科室评比中,得分取得第二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上浮10%;
4、凡在局机关的各科室评比中,得分位于最后一名的,所在科室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均同等降低10%;连续两年位于最后一名的,对科室负责人岗位进行调整。
(三)抗日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和局属各单位
根据所承担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确定。
年度成绩优异,获得表彰或经验、做法在相应会议上发言、书面交流或内部简报专刊推介的,按照国家、省、市层面,对单位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在局确定的基数基础上,分别同等上浮30%、20%、10%。
四、考核组织
考核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责任状内容考核在年终进行,适时增加的重点工作任务的考核在任务完成后进行。
五、附则
1、目标考评过程中,如有与本办法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中所述的加减分项、奖惩措施,均按同一项工作或同一起事件的最高分值加减分、实施奖惩,不重复累计。
3、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