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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鼓励我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强化金融服务,拓展信贷空间,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科学合理、突出贡献、公平公正、易于考核”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我区境内开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农村小额贷款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核项目:贷款净增加额、工业贷款净增加额、融资平台贷款、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服务网点、金融服务、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等。
(二)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主要考核项目:当年贷款投放额、“三农”贷款投放占比、金融服务、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等。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按季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
(二)采取百分制,量化指标按完成任务比例计分,非量化指标实行扣分制。
(三)各金融机构季度考核结果于次月10日前在金融系统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公布,并报区委、区政府。
四、考核依据
(一)金融机构贷款净增加额、工业贷款净增加额、融资平台贷款、当年贷款投放额、“三农”贷款投放占比:以区金融办统计报表为基础,结合市人行统计报表。
(二)增设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以市银监局审批或备案数据为准。
(三)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不规范、承诺兑现不到位的,查实一次扣1分;以区行分评议结果为依据,行风评议处于后1、2、3名的,分别扣3、2、1分。
(四)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积极参加银企洽谈活动,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的督查结果为依据,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全部完成的得满分,每少完成一件扣1分。
五、奖励标准
区财政从金融发展资金中安排50万元作为2010年度考核奖励资金,按被考核单位所得分值高低进行排名和奖励,奖励给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信贷部门骨干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分别排名,最终考核结果作为参与地方评优评先活动及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对年终考核得分较高的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设立综合考核奖:按完成年度目标得分计算奖励金额。
其中工业贷款净增加额、融资平台贷款、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服务网点四个考核项目超额完成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其他考核项目超额完成不加分。
2、设立工业贷款单项奖:
按当年对区工业贷款净增加额高于上年的百分比排名。
3、设立融资平台贷款单项奖:
按对区政府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总额排名。
4、新设立金融分支机构另行奖励。
(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
设立综合考核奖:按完成年度目标得分计算奖励金额。
其中当年贷款投放额和“三农”贷款投放占比超额完成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基本分,其他考核项目超额完成不加分。
六、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金融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金融办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区金融办,负责考核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