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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物价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全市物价工作者的积极性,积极开创基层物价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省、市精神,结合我市物价工作实际,特制定乡镇物价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政府、各乡镇物价科员(助理)
二、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20分
(1)乡镇政府高度重视,有专人分管,负责辖区内价格监管工作。(6分)
(2)乡镇设有专职或兼职物价科员(助理)。(4分)
(3)建立乡镇物价服务站。(4分)
(4)建立村(居)价格信息员队伍。(6分)
2.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及会议,及时报送阶段工作和年度工作总结。10分
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乡镇自来水、农民集居地建房等定调价,及价格监审、成本调查等工作。10分
4.认真执行各项收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开展收费年审、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涉企交费登记等工作。10分
5.认真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在乡镇和建制村设立价格公示栏,公示涉农价费;积极配合开展明码标价示范活动。10分
6.认真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建立乡镇价格监测网络,准确填写及时报送价格监测报表。10分
7.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提供价格线索和建议,及时办理回复上级批转的价格举报投诉信件。10分
8.积极配合做好价格认证评估等事务服务工作。10分
9.积极探索乡镇物价工作,工作经验被市(县)以上报刊登载或得到价格主管部门肯定和推广。10分
三、考核办法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按考核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逐项打分,确定考核结果,评选乡镇物价工作先进集体,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同时,按考核结果评选先进个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对评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