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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务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开展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依据《清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单位网站均应按照本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由清浦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考核。
第二章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的考核
第四条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实行积分制,总分100分。
第五条依据文件精神,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对区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维护,任务单位负责报送信息。牵头责任单位、任务单位具体如下:
1、牵头责任单位:政府办、政法委、经贸委、城管办、区长公开电话室、区新闻宣传中心、文化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政务公开办、学习实践办、效能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城乡一体化指挥部办公室、新城开发指挥部办公室、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2、任务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
第六条考核内容:
1、动态栏目(专题专栏)(70分)
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取得的重要进展、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等工作政务信息。动态栏目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维护,每工作日至少更新信息一篇。各单位每周至少报送信息两篇给相关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应按月统计各单位的信息报送量。
实行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按期完成月任务得50分;未按期完成报送任务的,以实际报送次数按比例(实际报送次数/应报送次数)计分。为保证信息质量,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总分20分。
2、静态栏目(10分)
静态栏目指各单位的办事指南及有关清浦对外宣传等不需要动态更新的信息。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维护,各任务单位提供相应资料,信息更新应确保及时。实行不定期考核制。
3、互动栏目(10分)
区长公开电话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领导信箱内容批转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回复。
4、其他要求(10分)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保持与区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联系,该项年度总分计5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采编、审核把关、及时等工作机制,该项年度总分计5分。
第七条工作要求:
1、信息报送要确保及时、真实、准确。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发生泄密、信息失实导致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2、网站所信息采用统一格式。文章:字体—仿宋,字号—四号,行距—两倍;图片:采用jpg格式及相关要求。
3、各单位所报送的信息应一事一报,重复的信息由报送单位负责。
第八条考核计分:
1、动态栏目(专题专栏)记分方法
该项年度得分=(12个月的月度考核得分之和/12)+年度绩效分(年度统计被录入、发表的信息量在70条以上的单位,排名在1—5位的加20分;6—10位的加15分;10位之后的加10分。)
2、静态栏目记分方法
有一项栏目无内容的,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扣完;有一项栏目内容有明显错误的,发现一次扣1.5分,直至扣完;有一项栏目内容空洞,文不达意的,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栏目有更新时,7个工作日之内有一项未及时更新,发现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
3、互动栏目记分方法
区长公开电话室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批转的,相关单位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处理及回复问题的,有一次扣一分,直至扣完。
4、文章重复报送的,有一篇次扣0.5分。
5、各单位的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年度得分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实际得分/参与考评栏目总分)×100
第三章单位网站的考核
第九条单位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实行积分制,总分100分。
第十条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20分)
2、网站建设(25分)
3、政务公开(40分)
4、网站质量(15分)
第四章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年度总分计算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年度总分计算公式为:
年度总分=区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年度得分×70%+单位网站建设得分×30%
第五章考核公布
第十二条动态栏目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在每月3号之前将上一月度信息采录情况填表并上报至清浦区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对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单位网站的考核结果将适时通报。
第六章奖惩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总分排在前10位,且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排在后3位,且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考核结果上报区政府,依照《清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实行相应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暂没有单位网站的单位,根据区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年度得分的100%计算其年度政府网站建设总得分。
第十六条到2009年年底仍未建成单位网站的单位,在年度考核得分中扣除10分。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建设的,需向清浦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清浦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清浦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