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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能源保护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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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能源保护考核办法

为有效开展全县金红石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实现矿区内无非法开采行为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依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县金红石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方案》和县政府与各乡镇(场)签订的责任状为依据。

二、考核对象

县国土资源局和安峰镇、曲阳乡、种畜场等金红石矿产资源所在的乡镇(场)。

三、考核内容

1、金红石矿区管理秩序情况;

2、督查和巡查工作记录情况;

3、发生案件查处情况;

4、县指挥部安排的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法

1、考核由县金红石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督查指导组组织实施。

2、考核以案件登记与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

3、考核以辖区是否发生非法开采行为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分为不同档次进行奖惩。

4、非法开采发生的件数包括指挥部督查指导组发现的、群众反映举报经过查实的。

5、考核周期为一年,实行每月督查,每月通报,年度总评兑现。

6、各乡镇(场)向指挥部交纳5万元工作风险抵押金,抵押金额作为奖惩基数。各乡镇(场)实行责任层级传递机制,将风险抵押金按照职责权重分配到有关人员,并以此为基数落实个人奖惩。

五、考核奖惩

(一)对于以下行为将采用简报的方式,予以通报批评:

1、没有成立矿产资源保护专门组织管理机构;

2、没有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把责任具体细化的;

3、没有按照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日常工作任务;

4、没有如实做好每一次督查和巡查工作记录的;

5、对案件查处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和手续办理的。

(二)对于以下情况实行货币奖惩:

1、一年内辖区没发生非法开采行为的,全额返还抵押金,并给予2倍的奖励;

2、一年内辖区发生1—3起非法开采行为,并及时查处制止,没有造成较大破坏性后果的,全额返还抵押金,并给予1倍奖励;

3、一年内辖区发生4—6起非法开采行为,并及时查处制止,没有造成较大破坏性后果的,全额返还抵押金,不予奖励;

4、一年内辖区发生7—9起非法开采行为但没有造成较大破坏性后果的,扣罚一半抵押金;

5、一年内辖区发生10起以上或造成较大破坏性后果的,全额扣罚抵押金,并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事项

1、本考核办法由指挥部督查指导组负责解释。

2、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