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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城区建立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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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城区建立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考核评价县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1年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扎实有效推进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按时达标夺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推进落实和目标管理考评。

第三条考核对象

承担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第二章实施考评

第四条考评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在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考评内容

承担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贯彻落实《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责任分解表》、《城区单位庭院绿化任务表》的完成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情况;

2、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经费保障情况;

3、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4、《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责任分解表》、《城区单位庭院绿化任务表》落实情况;

5、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任务完成情况;

6、联动共创工作的配合推进情况。

第六条考评标准

1、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经费保障10分。

3、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机制健全5分。

4、《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责任分解表》、《城区单位庭院绿化任务表》完成情况50分。

5、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任务完成情况20分。

6、联动共创工作的配合推进10分。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按照《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考评细则》进行。

第七条考评方式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考评实行日常督查、年中初评和年度总评。日常督查按照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检查、评分,作为年中初评和年度总评的参考分。

为了做好迎接省住建厅的现场考核工作,分两次对各单位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进行考核,第一次是进行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初评,按照《考评细则》标准进行测评,考核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予以全县通报,得分占年度总分的60%;第二次考核是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总评,按照《考评细则》标准进行测评,得分占年度总分的40%,初评和总评得分相加为年度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考核得分。

园林绿化考评工作上半年以春季园林绿化工作为主,下半年的园林绿化考评工作以秋季园林绿化工作和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的考评为主。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总结表彰的奖惩依据。

第九条奖励

1、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先进奖:一等奖2名,奖金1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6000元;三等奖4名,奖金3000元。

2、园林式单位奖:每个新增省级园林式单位奖励5000元;每个新增市级园林式单位奖励3000元;每个新增县级园林式单位奖励1000元。

3、园林绿化工作先进个人奖:每位园林绿化工作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