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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任务、严格奖惩,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根据《县2011年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奖考评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及负责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职能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省县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四大类18项25个指标,重点考核没有达标的指标。由于部分农村指标无法提供数据,本考核办法对乡镇考核指标在省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去除城镇指标,并作部分增加或改动,主要是:“经济发展”部分去除“城市化水平”、“城镇登记失业率”,增加“新增设施农业面积”、“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生活水平”部分去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改为康居示范村建设面积”,将“农村行政村通灰黑公路(或航道)比重”、“城镇人均拥有道路面积”改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通灰黑公路比重”、“农村人均拥有道路里程”;“社会发展”部分去除“城镇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将“城镇劳动保障三大保险各自覆盖面”改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生态环境”部分去除“城市绿化覆盖率”,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改为“生态县建设”。
三、考核依据
各乡镇考核指标数据以县统计局和县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县职能部门考核指标数据以市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四、计分办法
(一)乡镇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总分为100分,对22个指标分别计分。每个指标第一名得满分,其他乡镇以该指标最高值为基准,按比例计算得分。各项指标得分合计为乡镇总分,作为评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推进奖的主要依据。
各乡镇的最终得分折合成5分制,计入县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二)部门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单个指标按100分计。一个单位承担多个指标的,按比例将单个指标得分折算成单位得分。各单位得分作为评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推进奖的主要依据。
1、对于2010年底前已达标的指标,得基准分80分,其中,2011年当年提升的,增加得分,计算方法为:比上年提升值÷小康目标值×100分;当年倒退的,扣减得分,计算方法为:比上年倒退值×2÷小康目标值×100分;如当年倒退为不达标,则扣减目标责任单位全部得分。单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
2、对于2010年底前未达标的指标,2011年当年达标的得100分;达到序时进度的,得基准分80分;超过序时进度的,增加得分,计算方法为:超序时值÷小康目标值×100分;未达序时进度的,得0分。单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
一个部门承担多个指标的,以每个指标在小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作为权数计算部门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示例如下:某部门承担2个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分别是10%和4%,年度两个指标得分分别是98分和99分,则该单位的得分为:98×〔10÷(10+4)〕+99×〔4÷(10+4)〕=98.3分。
各部门的最终得分折合成5分制,计入县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五、考核办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考核由县统计局负责实施。县统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指标数据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计算得分,并将最终得分报送县目标办,作为县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六、考核奖励
年终根据得分情况,评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推进奖。乡镇评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部门评出一等奖2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乡镇或部门责任人2万元、1.5万元、0.8万元,其他人员的奖金由各单位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