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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乡镇(场)、园区和有关部门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经研究决定,对各乡镇(场)、园区和有关部门继续实行科技创新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场)、园区、各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主要指标:乡镇(场)、园区和部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及思路,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值,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二)加分项(创新突破):乡镇(场)、园区和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特色,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各类科技园区、创新基地和创新载体建设,科技进步奖获奖情况等。
三、考核指标
2012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共9项评价指标,主要指标标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创新突破)最高不超过30分。
四、考核管理
(一)组织领导。科技创新工作考核由县科技创新考核小组负责。县科技创新考核小组由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目标办)、县科技局、县统计局等单位组成。
(二)考核程序。实行年终考核,于12月初考核通知。考核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自检阶段。各责任单位分别于12月25日前,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一式3份报送县科技创新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2.实地考核阶段。县科技创新考核小组组织人员对责任单位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组织抽查和相关部门核对等形式,按照考核办法对各项工作综合考评,并提出评分意见。
3.审定阶段。考核结果汇总后,由县政府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的评定。年终由县科技创新考核小组综合考评情况计算各责任单位得分情况,初步确定考核结果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2012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奖励设“科技创新奖”、“科技创新优秀服务单位”。奖励方案由县科技创新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拟定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1.科技创新奖
乡镇(场)、开发区设“科技创新奖”,一等奖3家、二等奖4家、三等奖6家,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2.科技创新优秀服务单位
部门、园区设“科技创新优秀服务单位”,共3家,每家奖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