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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调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书》,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机构
考核组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创卫办、区政府督办室、区环保局组成,区监察局牵头负责。
组长:
成员:
二、考核原则
按照“坚持标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定性指标与量化指标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区领导批示件办理与区环保局督办任务相结合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依据
1、《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书》。
3、区领导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批示件。
4、区环保局临时下达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和督办单。
四、考核对象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2、区级相关部门。
3、涉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市级垂直单位、部门。
五、考核分类
按照责任单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量实行分类考核。
1、实行定期考核。涉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市交警一大队、区工商分局、区煤炭局等共12个单位。
2、实行单项工作考核。涉及区财政局、区质监分局、区物价局、区广电局、市城建监察二大队、市城建监察四大队等6个单位。
六、考核计分
1、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由二部分组成,即考核组打分占80%,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打分占20%。
2、加减分累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一次加5分,通报批评一次减5分;受到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通报批评一次减2分;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一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1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督办单未完成的每项扣1分。
七、考核奖惩
(一)奖励
1、实行定期考核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在考核中奖励前三名,第一名奖10000元,第二名奖5000元,第三名奖2000元。
2、实行单项考核的各相关部门在考核中各奖励前三名,奖金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
(二)惩处
考核结果中末位者,通报批评,同时进行经济处罚1000元,处罚金额由区财政局从拨付经费中扣除。
八、本办法从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