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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林产行业的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化建设,推动我县林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和任务
1、2011年林产行业税费总任务3000万元。其中:育林基金1200万元,国税600万元,地税600万元,价格调节基金600万元。
2、各木竹经营加工企业2011年目标考核任务见附件。
二、考核管理机制
1、责任单位和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好台账。
2、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税费考核基本要求:
(1)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含家具厂和锯台)缴纳税费不得低于14.5万元/年,即年耗材量不得低于500立方米;
(2)竹制品经营加工企业缴纳税费不得低于10万元/年,即年耗竹量不得低于4万根;
(3)家具厂和锯台必须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取得许可,缴纳税费不得低于5千元/年;
(4)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年耗材量以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办证登记数据为准。
3、木竹经营户应遵守林业法律、法规。
4、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制度。
(1)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由县林业局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
(2)年审内容:
〈1〉、木竹经营、加工财务账目及报表;
〈2〉、林业税费缴纳情况;
〈3〉、木竹原材购销情况;
〈4〉、依法经营、加工的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审:
〈1〉、没有建立木竹经营加工财务账目和木竹原材购销台账及没有按季报送报表的;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耗材量低于500立方米或竹制品经营加工企业年耗竹量低于4万根的;
〈3〉、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局林政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4〉、全年没有销售产品的;
〈5〉、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4)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纠正或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取消其经营、加工木竹的资格,并予以注销其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1、凡无证加工的木竹加工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2、凡近两年来经清理整顿后,未例入年检年审的,应视同无证经营予以取缔;
3、竹制品加工点应区别不同情况,凡不符合家庭作坊(即场地属自家庭院、不对外雇请员工)条件又无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应予以取缔;
4、对家具厂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并按城政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最低五仟元标准收取税费;
5、严禁以办分厂名义进行非法经营,凡具备较大规模,确需设立分厂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设立。
6、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须签订好承诺书,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承诺书进行管理和年审。
7、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须做好财务、原材料进出库台账,并及时做好报表,经当地林管站签字盖章后,按季度报送县林产办和林业局及税务部门。
8、由县林产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相关责任单位和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台帐进行定期检查、审核。
9、责任单位要严格控制木竹原材料出县,并协助木竹加工企业搞好原材料供应协调服务。
四、责任单位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征收育林基金,督促林管站按企业建好原材料进出库台账和育林基金缴纳台账,督促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按企业建好育林基金缴纳台账。负责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到村、组、农户;负责全县木竹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加工和偷漏税费行为。对现有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经营加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管理,按期进行年审。对新增的木竹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有关规定,严把企业准入关。协助木材加工企业搞好原材料协调服务,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木材销售价格及时调整税费收取比例,协助县税务、物价部门搞好税收和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对国营林场和木材公司自产木材,应搞好协调,每年尽可能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县内企业加工。
2、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林产业税费资金的管理,参与制定有关税费收缴政策文件,及时提供相关票据,督促各项税费及时上解入库。
3、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企业分布情况安排税收专管员,责任到人。分企业建好税收缴纳台账,及时了解企业情况,督促企业及时依法纳税,按季搞好税收督查和稽查。要依据《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
4、县工商局:依据县林业局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及时颁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配合林业、税务等主管部门搞好督查、整顿。
5、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及生态立县战略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对新建项目严格把好准入关,坚持环保先行。凡现有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群众反响强烈的坚决予以关停。
6、县物价局:根据企业分布情况安排价调基金征管专管员,专门负责价调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搞好综合协调服务,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发展,分企业建好价调基金台账。
7、县工业园区: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园区企业做大做强,督促园区企业完成税费目标任务。
8、县工业经济局: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搞好企业协调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化企业生产环境。
9、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和税费征收进度,每季进行一次督查,并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各责任单位通报,督促其落实和完成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10、县监察局:根据有关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各责任单位和企业严格遵纪守法,发现问题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管理考核办法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11、县森林公安局:对合法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对违法行为给予重点整治,配合各职能部门搞好林木市场管理。
1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企业所遇到的矛盾和纠纷,与乡镇林管站一起把《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指标落实到农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企业所需的原材供应。
13、乡镇林管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把林木采伐指标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联和办证联发放到农户,并引导农户把木竹优先销售给本辖区内企业。要分企业安排林政专管员,现场检尺打斧记,并监督装车。分企业建好原材料进出库和育林基金及代证税费缴纳台账,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按时缴纳税费,确保企业能及时完成税费目标考核任务。年底要对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企业进行一次检尺盘库,核实原材料库存数与库存木材运输证数量是否相符;否则,要对其进行林政处罚。
14、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国税窗口:在办理木竹加工企业的出口手续时,必须按《关于调整竹木及其制品、副产品税费征收的通知》中有关竹木半成品、成品基价征收税费。为防止税费流失,在办理程序上,必须先缴纳税收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五、考核办法
1、考核申报。各木竹经营加工企业严格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税费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切实做好缴纳税费各项工作,年底根据自身的完成情况对照本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县林业局和县林产办。未按时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考评资格。
2、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县林产办牵头,会同县林业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物价局、县工业经济开发区、县工业经济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六、奖惩措施
1、木竹加工企业完成税收任务达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分别给予税收任务(地方所得部分)的2%、2.5%、3%奖励。
2、木竹加工企业凡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由县政府给予超额部分(地方所得部分)的5%奖励。
3、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1000元。凡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除退还风险抵押金外,由县人民政府按风险抵押金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若完不成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并取消其单位评优资格。
4、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