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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政管理,促进各乡镇全面完成财政工作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乡镇财税收入和财政管理工作继续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完成财税收入(含协税护税工作)情况。其中,国税零散税收任务,根据各乡镇项目建设情况及个体工商户数量、经营规模、税源情况综合核定;煤炭税费、矿产品税费、烟花爆竹税费任务,根据2011年实际完成数及2012年企业生产经营、税费政策变化等情况综合核定;“两会一部”清欠任务,按乡镇“两会一部”欠款总额的10%确定;归还财政借款任务,按乡镇借款数额及还款能力确定。
(二)乡镇财政管理情况。其中2012年接待费、小车费和会议费三项费用,以各乡镇签订的《2012年厉行节约承诺书》中的金额为控制数。特殊情况需超控制额度支出的须按程序报批,以批复数为准。严控外出考察和公费旅游。
(三)乡镇财源建设。
二、考核办法
本着突出重点、切实有效、推动工作的原则,坚持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督查考核相结合,采取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财税收入50分、乡镇财政管理50分(其中:预算编制执行5分、工资发放管理4分、厉行节约4分、涉农等专项资金管理15分、农业保险3分、村级财务管理7分、乡镇财务管理14分),乡镇财源建设作加、减分项目,加分项目最高加15分,减分项目最高减20分。各乡镇要及时将新上财源项目的工商、税务等资料报县财政局预算股备案。具体评分项目设置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奖惩措施
(一)绩效评分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绩效评估财政工作的得分依据。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财政所所长为财政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财税收入任务的各奖1500元,未完成财税收入任务的乡镇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煤炭税费、矿产品(含温泉)税费、烟花爆竹(含纸业)税费征管工作依据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单项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根据乡镇财政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按分值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1名,奖励4000元;二等奖3名,各奖3000元;三等奖5名,各奖2000元。
(四)乡镇新上生产型项目新增税收县留部分按20%奖励给有功人员。其中奖金的50%奖励给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50%奖励给有关人员,一定3年。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奖励按规定执行。
(五)拖欠乡镇干部职工工资2个月以上的,县政府将对该乡镇财政工作目标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
(六)对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内的部分征收5%的政府调节基金,超过当年控制数部分征收30%的调节基金,所征调节基金全部转作县政府偿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