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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健康发展与提升,进一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规范化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评定条件
(一)设立登记
1.依法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运作三个月以上。
2.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手续。
(二)社员管理
1.社员主体规范。合作社社员以生产经营同类或相关渔农产品的渔农民为主。
2.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规范,应有相关的股权凭证或财务依据。
(三)内部管理
1.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标牌、标识。
2.组织机构健全。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3.组织机构活动正常。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4.章程、制度等统一上墙,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会议记录清晰,资料及档案保管完整有序。
(四)生产经营服务
1.应有一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或服务标准。
2.开展统一经营服务内容(五个统一“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在2项以上。
(五)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完整。
2.按规定设置会计岗位,有持证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程序,内部实行财务民主公开。
3.及时向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指导和各级部门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监督。
4.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5.合作社的盈余应按交易额和股金额一定的比例进行统筹分配。
二、示范性县级合作社评定条件
在县级规范化合作社的基础上,再予以评定县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评定条件:
(一)合作社登记正常运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且符合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村级特色产业、发展潜力明显或助农增收带动性强的产业。
(二)合作社注册资本较大,实际出资成员占总数成员的60%以上;所有成员中农民身份占80%以上。
(三)成员人数需20人以上,或带动渔农民需在30人以上(试验型、创新型及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合作社有实际的经营、服务,经营或带动的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合作社当年盈利在1万元以上。
(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基地,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无公害基地、绿色有机食品及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工作。
(六)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社务每年实行民主公开,盈余分配实行二次返还。
(七)每年组织社员及带动的渔农民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及自我的技术业务学习人次需达到20%以上。
(八)守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行为被行业通报批评,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九)合作社积极参加农产品展销、展示及农超对接等品牌推介活动。
(十)积极开展“五统一”经营服务及“五化”建设(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的各项工作。
三、初级与星级综合服务(合作)社评定条件
(一)注册登记
1.各经营项目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证照齐全。
2.悬挂规定的统一格式标牌标识。
3.服从兴办单位及街道(乡镇)、村居的政策领导及工作指导。
(二)管理制度
1.有决策议事、财务管理、服务公约等制度。
2.服务社收支单独建账、核算,公共管理收支合理符合规定并接受监督。
(三)民主管理
1.服务社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与事务内部公开。
2.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或社务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3.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汛工作等安全生产工作。
(四)经营服务
1.初级社经营面积50M²以上,结构牢固,地面平整硬化,合理布局,要求有农资、日用消费品二项以上等经营内容。
2.星级社经营面积100M²以上,结构牢固,地面平整硬化,合理布局,要求有农资、日用消费品及其它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服务合计5项以上的经营、服务内容。
3.经营、服务运作正常,并保持良好的规范化经营与服务。
四、申报及评定办法
(一)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三个月以上达到规范化基本要求的向县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县供销合作社进行规范化的验收、评定工作。
(二)县级示范性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评定由已进行规范化评定及运作时间达到要求的合作组织在每年7月份前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按全县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20%左右比例进行控制,验收工作由县供销合作社会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评定。
(三)综合服务(合作)社的初级及星级评定原则上由县供销合作社按开办时的情况给予确认,有提升的按时给予重评。
五、荣誉及待遇
(一)经验收被认定和评定为规范化、示范性的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县新型渔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发文明确。资格及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期间进行必要检查和到期复评,达不到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二)县级以上示范性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优先享受省、市示范性合作社推荐资格及各部门重点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三)规范化的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视运作情况、发展趋势及服务带动工作成效给予适当的扶持。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各类联合组织及经济实体、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合作)协会、农村综合服务(服务)社等。
(二)本办法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