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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推进我县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实现2012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3.3%的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目标明确、职责明确、奖惩明确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政策导向、舆论监督、责任追究的作用,确保节能降耗工作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考核对象
(一)A类考核对象:上塘中心城区、瓯北城市新区等2个功能区管委会,桥头镇、桥下镇、沙头镇等3个镇政府,东城街道、北城街道、南城街道、江北街道、东瓯街道、三江街道、黄田街道、乌牛街道等8个街道办事处;
(二)B类考核对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统计局、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供电局等10个县级重点涉能部门。
三、考核内容
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职责,以及单位GDP能耗下降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目标完成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年终指标考核与平时检查监管的记录台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采用100分制。设“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个项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考核分在85分(含)—100分为优秀等次,75分(含)—85分为良好等次,60分(含)—75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考核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镇政府(街道)、县级重点涉能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审定后,报县考绩办作为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和实绩,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为优秀等级,思路创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5万元考核奖励,考核结果将作为有关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条件。
(三)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县级重点涉能部门,取消综合类评优评先资格。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有关单位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七、督查工作
全面落实节能降耗督查制度,节能降耗工作督导组开展专项督查活动,重点督查2个功能区管委会、3个镇政府、8个街道办事处、10个重点涉能部门的节能降耗工作落实情况。县府办、县节能办要及时通报督查结果,《网》要开辟节能降耗专栏,公布工作动态。
八、其他事项
(一)未列入本办法考核对象的其他镇和部门,要积极抓好本镇、本领域的节能降耗工作,重视节能降耗组织领导,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节能法规政策,加强节能降耗管理,落实有效措施。
(二)各单位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计入当年度考绩法总分。
(三)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节能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