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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设施保洁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完善、规范公厕标识标志设置,规范保洁管理作业,实行定人、定时管理,公厕设施及环卫洁具完好、洁净,各项卫生指标符合要求,确保达到无粪迹、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积尘、无积水、无臭味目标。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标准,逐步推进。按照《温州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档次。
2.分级管理,体现差异。根据公厕的建设类别、所在区域、人流量等情况,将公厕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实行分级管理。
3.以级定薪,奖罚分明。根据分级公厕的管理要求,以公厕分级情况确定管理经费定额。公厕的维修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管理经费。公厕管理经费核拨与公厕管理质量挂钩。
二、考核范围
(一)区等级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公厕的服务质量全部纳入城市公共厕所统一考核体系。
(二)正在新建和改建的公厕暂不列入检查考核范围。新建、改建公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投入使用,并纳入公厕分级管理检查考核范围。
(三)无等级类别的公厕要逐步通过改造,给予评定等级类别,并纳入考核体系。
三、考核内容
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公厕保洁质量情况、设施设备维护情况、公众监督意见处理情况等。
四、考核方法
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公厕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考评,具体考核工作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区公厕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各街道确定专门的日常检查考核专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公厕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奖惩制度和检查台帐。各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奖惩标准,并报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备案。
(一)工作方法
1.设计检查方案。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要及时安排好每季度检查量,各街道环卫管理部门及各级公厕管理部门于每月末一次性设计好下月检查量。检查当日,从电脑中随机抽取被检公厕。其他公厕责任单位可参照此方法进行检查,也可自行安排开展日常检查。
2.组织现场检查。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各街道环卫管理部门及各公厕责任单位应成立专项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每次开展日常检查或例行检查人数均不应少于2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进行详细记录、拍照(摄像),按照《温州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汇总检查资料。当天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将现场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整理存档,以利查询和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反馈检查情况。每季度末,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须将每季检查考核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区城管与执法局核定,并将检查考核情况抄送各街道。
5.接受公众监督。对市民投诉、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协调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按照《温州市市区公共厕所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二)计分方法
以每座公厕为考核单位,每次考核满分为100分,采取倒扣分制。按规定对各区公厕进行抽查并汇总考核情况,得出每座公厕考核成绩,通过计算平均分,得出各公厕检查考核综合得分。综合考核成绩大于等于95分者为达标,低于95分者为不达标。
五、奖惩办法
(一)公厕责任单位可预留一定比例管理经费,依据日常考核结果予以拨付款项。(二)公厕保洁管理考核工作纳入区对街道环境卫生目标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对各街道市容环卫责任制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对“不达标”的公共厕所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在《今日》或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实行通报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按季度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实行总评制。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每年年终进行总评,总评以季考核为依据,结合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总评。
(五)实行奖励制。奖励经费以街道投入为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根据总评情况,达标的公厕,区财政原则上按每个公厕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达标的不予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公厕分级管理的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完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公厕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管理机制。各街道要对照公厕管理相关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创新管理,全面提升我区公厕管理的整体水平。认真核定公厕数量,公厕各类数据实行一年一报一核定,由各街道统一填报,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存档。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市民群众文明素养,增强爱护环卫设施的责任意识。
(四)规范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要认真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检查考核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咨询,做到检查考核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检查结果客观、公正、透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