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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全县水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促进全县水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依据《省水利工程条例》和《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万亩以上圩堤、重点千亩圩堤和小(一)型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重点水工程)。
第二条水工程管理考核对象是对重点水工程负有管理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企业集团,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工程管理考核按照堤防、水库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四条水工程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年进行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企业集团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其考核标准对水工程管理状态进行自检评分和考核评分(详见附件)。
第五条水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分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企业集团自评和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两个阶段。
自评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企业集团自行组织进行。自评阶段要专门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管理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对各项考核内容进行赋分,实事求是地对自身各项工作的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并将本单位《水工程管理年度考核表》(含自评报告、考核赋分表)经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企业集团主要行政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政府。
考核阶段由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工作的重点是按照本办法及其考核标准对照其上报的《水工程管理年度考核表》,分析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工作状况,对各项自评得分逐项进行审核,并就自评、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考核情况和评奖意见。
第六条水工程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考核评定标准为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的为达标,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的为基本达标,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年度考核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类别,且考核等级均应达到达标以上(含达标),各类奖项数量均为1个并按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评定。
第八条对发生人为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管理设施被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九条经年度考核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将予以全县通报表彰,并分奖项类别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连续三年内年度考核排名为后3名的单位,县政府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的考核工作人员,将依党纪政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除中型水库以外的其它堤防、水库等工程由所在乡镇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落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