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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核查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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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核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及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科学、客观、真实、全面地考核评价项目参建单位的工作,确保各项城市建设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定期、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考核的工程项目单位及办事处(镇),项目涉及的社区(村)由办事处(镇)考核。

第四条考核分为月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五条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即被考核单位基准分为100分,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扣分。考核分数在90分(包括90分)以上的考核对象,考核评定等级为“好”;考核分数在75分(包括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对象,考核评定等级为“中”;考核分数在75分以下的考核对象,考核评定等级为“差”。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内容:

(一)工程进度。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应对不利因素影响的预案,做好关键工作,创造各种保证条件,确保开工、竣工目标和投资目标的完成。

(二)工程质量。工程参建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杜绝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程保畅。各办事处(镇)对辖区工程项目的工程保畅负责,杜绝因保障不力发生阻工。

第三章考核责任单位及有关要求

第七条工程项目单位以代建工程按照规定的竣工时限倒排工期,按月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及具体实施的工程内容报市实绩考核办审核备案,接受考核。办事处(镇)以辖区内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工程保畅接受考核。

第八条因设计变更或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经市分管领导认可的可顺延工期,按照顺延期限对当月工程进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市实绩考核办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和安监站参与,根据备案的工程进度表每月按照考核内容对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对于上月未完成的工程内容合计计入下月考核工程内容。

第四章对项目单位的考核

第十条项目单位月考核等级为“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10000元奖金;半年考核等级为“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30000元奖金;年终考核等级为“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50000元奖金。奖金的30%作为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奖励,剩余70%作为其他管理人员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月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等级为“中”的不奖不惩。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第一个月考核等级为“差”的,主要领导向市分管领导写检查;连续两个月考核等级为“差”的,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个月或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等级为“差”的,由市委书记、市长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四个月或一年中累计有六个月考核等级为“差”的,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对办事处(镇)的考核

第十三条办事处(镇)月考核等级为“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10000元奖金;半年考核等级为“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30000元奖金;年终考核等级为“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50000元奖金。奖金的30%作为对党政主要领导的奖励,剩余70%作为办事处(镇)及社区(村)相关保障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办事处(镇)月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等级为“中”的不奖不惩。

第十五条办事处(镇)第一个月考核等级为“差”的,党政主要领导向市分管领导写检查;连续两个月考核等级为“差”的,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个月或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等级为“差”的,由市委书记、市长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四个月或一年中累计有六个月考核等级为“差”的,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