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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民养老审查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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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民养老审查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精神,为了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本办法中的申报对象是:区行政区域内,年月日前参与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所承包耕地被政府征用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农转非的人员,不作为申报对象上报。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提供的《信息表》、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和社区居委会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等情况,对《信息表》进行初审,对符合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名单进行汇总。

三、社区居委会公示

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在社区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的《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表》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局、市国土资源分局和街道办事处各存档1份。

符合老年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填写《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盖章后,由社区居委会代办员统一报送所在地派出所。

四、公安部门户籍审查

所在地派出所在收到《申请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户籍情况进行审查,户口信息属实的,予以盖章确认,报送街道办事处。

五、街道办事处审查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村土地第二轮耕地承包情况和耕地被征收情况,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符合《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报送区农林水局。

六、区级审核

区农林水局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审查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收到经区农林水局审核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耕地被征收情况,对《申请表》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盖章后,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其所属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农村集体耕地经政府征用后,征地项目涉及的人员填写《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交社区居委会,时限为7个工作日,同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2、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与复印件;3、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区、项目业主)与社区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复印件。

(二)征地行为的确认: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给予确认。根据我区实际,本办法实施中凡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办、社区公益性用地等征用的土地,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区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被征地农户未能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确有征地行为且达到申请条件,但未能提供完整材料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核实并签意见报区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