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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鼓励我县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辖区各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二、考核内容
根据今年国家提出的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力度,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着力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增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提高信贷投入的有效性,力争使信贷总量的提高切实转化为生产力的提高,并把各金融机构年度信贷增量做为奖励考核标准。
主要内容:各金融机构在考核期内要积极筹措资金,向上级行(社)争取更多信贷经营和审批权,要大力响应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项目带动、工业立县、外向拉动”的战略部署,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三农”经济发展等领域的信贷投入,积极扶持主导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壮大我县经济实力,信贷增量每年都要力求有突破。
各金融机构要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手段,在贷款发放操作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需报上级审批的要尽可能争取上级行(社)的支持以缩短办理时间。要针对民营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实际情况,积极拓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考核标准
当年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和实际核销政府债务总量为标准进行考核(以人民银行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四、奖励基金
县政府按各被考核对象年度发放贷款总额增量(与年初数对比)和当年实际核销政府债务总量的万分之五提取相应金额,做为奖励基金。
五、奖励措施
(一)分配办法:
1、视被考核对象年度新增贷款增长额度,或者核销掉政府债务实际数额进行相应奖励,总权重为A;
2、人民银行做为货币信贷政策执行者和金融宏观调控部门,按被考核对象奖励总额的均值进行奖励,总权重为A/N(N为实际参与奖励基金分配的单位个数);
3、保险、邮政储蓄按实际业务促进情况进行奖励,总权重为B。
(二)奖励基金分配原则:
1、被考核对象年度贷款总额呈正增长(与年初数对比),或者各金融机构当年在核销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信贷债务做出成效的,才能参与奖励基金分配;
2、为了突出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有效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B权重原则上不超过0.1;
3、权重关系为A+A/N+B=1。
六、考核组织
考核的具体组织由财政局、人民银行负责。县人民银行负责收集、统计全辖及各考核对象的年度新增贷款情况,并提出奖励基金分配标准;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考核情况按照本考核奖励办法确定并落实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