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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小额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政综〔〕114号)、《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政综〔〕115号)、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办〔〕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村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乡镇和区属单位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小额工程的预、结算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单位从区审计局建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定。随机抽取工作由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在区发展服务中心交易平台抽取,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拒绝审核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区其它项目的审核任务。
二、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托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村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或乡镇和区属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的预算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负有完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审核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小额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按每个项目1000元包干。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小额工程的预、结算审核,由区审计局进行审核。区审计局应加强对30万元以上预、结算项目管理,实行统一收件制、一次告知制。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和专业特点科学安排工作,在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且符合招标及施工要求的预算编制资料后,及时按收件时间顺序保质完成工程预算评审任务。
五、本暂行规定自之日起施行,我区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