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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NH3)、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减排企业“十二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县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县政府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减排企业。各责任单位应明确主要负责人作为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并将其纳入发展计划,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县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依据县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1月20日前应将一年度削减计划报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及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同时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随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应依据国家制定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总量调剂引起的相关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变化不计入考核范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依据县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责任单位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调度情况。
第七条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年6月15、1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
第八条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单位,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书面向县政府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
第九条县财政设立污染物减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较好、且考核结果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条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统计的本辖区、本系统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