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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拆违目标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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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拆违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全县城乡新增违法建设为零的目标,根据《城乡建设监管查处若干规定》(和政〔2012〕2号)、《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镇、县经济开发区、县台创园、县行政执法局等具有控拆违任务的各责任主体。

第三条考核内容:控违组织、机制、制度管理落实情况,因监管不力造成新增违法建设发生以及新增违建查处、问责情况。

第四条控违组织、机制、制度管理落实考核分值为10分。

控违组织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落实到位的,得10分。出现下列情况,予以扣分。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体系运转不正常,职责不清的,扣1分。

(二)未按规定配备控违巡查人员(各镇政府控违巡查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它责任主体不得少于2人),无控违巡查专用车辆或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扣2分。

(三)控违制度不完善,没有坚持日报告制度或无巡查记录的,扣1分。

(四)控违工作情况每月没有通报的,扣1分。

(五)没有严格执行控违纪律,不及时进行责任追究的,扣1分。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的查违任务或不及时回复销账的,扣1分。

(七)发生新增违建,相关人员未在约定时限内按上级通知及时赶到现场的,扣1分。

(八)无控违巡查报告、交办、查处、核查台账资料的,扣2分。

第五条因监管不力造成新增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50分。

全年未出现因监管不力造成新增违建,得50分。出现下列情况,予以扣分,超过总分值,以负分统计。

(一)和城规划区建成区违建,每20平方米扣1分;县经济开发区、台创园未上报新增违建,每20平方米扣1分。

(二)各镇发生新增违建,每50平方米扣1分。

第六条新增违法建设拆除情况考核分值为40分。

全年出现新增违建全部得到及时拆除,得40分。出现下列情况,予以扣分,超过总分值,以负分统计。

(一)和城规划区建成区内拆除违建时,应行政执法局要求,有关单位及村(社区)干部未能及时赶至现场,协助拆除的,每次扣1分。

(二)未及时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每一起扣4分;同时,未拆面积每10平方米扣1分,实行双项扣分。

(三)对施工在建的违法建设因巡查或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封顶建成,且未及时拆除的,每一起扣10分。

第七条各责任主体单位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际得分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考核分值相加之和。

第八条考核方式:考核实行半年考评与年度总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纳入各责任主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征迁拆违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