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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考核试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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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和部门(除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根据单位职能和资源优势,将所有考核对象分成招商引资载体单位和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含市招商局、各招商分局和专业招商小分队)两类。

二、考核内容

(一)对招商引资载体单位,考核实际到位内外资和招商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系外来客商投入计算的固定资产)。

(二)对招商引资引荐单位,考核引荐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系外来客商投入计算的固定资产)。

三、考核机构

成立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参加,负责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各单位将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情况报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内资项目到位资金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外资项目到位资金情况报市商务局、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报市统计局、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招商局。上述各类资料均应附相关凭证。

(二)审查、确认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招引符合我市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和实施“1255”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的项目。

1.材料审查。考核工作组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内资到位资金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外资到位资金额由市商务局审核,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统计局审核。

2.现场勘查。考核工作组到项目现场勘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三)评审程序

1.梳理汇总。年度考核时,市招商局梳理汇总项目审查情况,报送考核工作组。

2.考核意见。考核工作组根据项目审查情况,研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3.结果审定。考核工作组将考核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奖励兑现

市委、市政府根据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兑现奖励。

根据当年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对招商引资载体单位评出一、二、三等奖;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特别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核拨。

对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引荐单位,按引荐项目(不含住宅开发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税收受益地财政承担,市财政统一调度,市政府统一发放。

六、有关要求

(一)招商引资考核实绩纳入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对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载体单位和引荐单位,在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对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其他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若成功引荐项目,在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时,可酌情加分。

(二)对在完成考核目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时报送招商引资有关材料的单位,在年度考评时视情予以扣减完成的任务值。

(三)对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成功引荐招商项目,可参照引荐单位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