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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县(市、区)有关部门,农家店建设龙头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1.组织落实。主要考核实施“千村百镇市场工程”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要求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在宣传发动、工作协调、政策推动等方面措施有力。
2.规划制订。主要考核实施“千村百镇市场工程”规划方案的制订情况,要求列入当地试点乡镇、试点村、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农家店目标等内容明确、措施有力,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3.政策措施。主要考核培植龙头企业、鼓励开办农家店政策措施的制订情况,要求在减少办店行政审批环节、净化农村市场环境、降低农家店开办成本等方面有切实的扶持措施。
4.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培植龙头企业、发展农家店的目标完成情况,包括龙头企业数、农家店数,鼓励新建农家店和发展村级店。
(二)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1.市财政局、文化局、烟草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考核政发[]17号、政发[]25号文件中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内容的执行情况,要求简化农家店办理手续、程序,在税收、经营、市场监督等方面对连锁企业采取扶持措施。积极参加、支持、配合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
2.各县(市、区)经贸委、供销社系统。主要考核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要求工作机制完善,能积极选择、培植本土龙头企业,整合农村流通网络资源;协调各部门行动,支持龙头企业和农家店发展,积极跟踪、监督、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办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能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三)对龙头企业的考核内容。
1.发展农家店数量(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经营日用消费品的龙头企业,要求当年发展连锁门店数5个以上(含5个);经营农资的龙头企业,要求当年发展连锁门店数10个以上(含10个)。
2.农家店建设质量。所属直营、加盟农家店的规范管理情况。包括统一标识、统一价格、商品质量保证、商品配货率等。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部门。由全市“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考核时间。每年12月份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龙头企业和农家店,按照农家店的发展进度,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开展一次集中考核验收。
(三)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工作情况的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对龙头企业和农家店的考核,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考核。
四、奖励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1.表彰奖励全市“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实施工作先进县(市、区)。对超额完成全年农家店发展目标且总分为前3名的县(市、区)表彰为一等奖;对基本完成全年农家店发展目标且总分为第4—6名的县(市、区)表彰为二等奖。
2.表彰奖励全市“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实施工作先进单位。对实施“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经贸委、供销社实施表彰奖励。市直部门名额3个,各县(市、区)经贸委、供销社名额8个。
3.表彰奖励全市实施“千村百镇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对积极实施“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在乡镇、村大力发展连锁门点,成绩显著的龙头企业,将授予市“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先进企业称号,名额5个。
4.表彰奖励全市“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实施工作先进个人。对在“千村百镇市场工程”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实施表彰,名额30人。
(二)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激励扶持。
1.设立发展农家店重点扶持资金。龙头企业当年发展农家店,日用消费品连锁门店数量达5个以上的,或农资连锁门店数量达10个以上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对列入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发展农家店的相关资金补贴。其中乡级店3000元/个、村级店4000元/个。
(三)奖励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对获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