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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三、考核标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考核总分为:现场考核分+平时考核分+综合评议分。考核采取现场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详细考核内容及其标准分值见附表。
现场考核分30分,由考核小组年终对各地现场考核的情况进行评分;
平时考核分65分,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监测数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
综合评议分为5分,由考核领导小组对目标完成质量、及时性和对完成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贡献大小及信访情况进行集体评分。
(二)市直有关部门
考核总分为:现场考核分+平时考核分+综合评议分。
现场考核分为85分,由考核小组年终对各部门现场考核情况进行评分;
平时考核分为10分,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实施过程中跟踪督查、工作总结等情况进行评分;
综合评议分为5分,由考核领导小组对目标完成质量、及时性和对完成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贡献大小及信访情况进行集体评分。
四、考核奖惩
责任状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责任单位、责任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确定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状工作先进集体的主要依据。
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及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考核为优秀、良好格次的,按《关于印发<市第四轮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发〔4〕12号)规定发给奖金,考核为优秀格次且位列前4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前6名的市直部门,将获市表彰的环保目标责任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考核为及格格次的不奖不罚,考核为不及格的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五、考核组织
市环委会成立环保目标责任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市环委会领导任正、副组长,市环委会成员(市直)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考核的方案、结果审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年终现场考核评分。考核具体工作由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
本办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