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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参照《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政府、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方法
1.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量化考核指标,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
2.各单位年用水量、用电量、耗油量等指标,以供水、供电、石化等单位所认定的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分摊到相关单位。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3.以上年度节能量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然后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积极探索尝试使用新节能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给予加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二、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依据当年市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
三、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四、奖惩办法
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对节能考核结果前五名的单位授予“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或未通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公共机构工作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未完成任务指标的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