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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加快处置企业不良贷款及呆坏账进度,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更好地支持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领导组织机构及考核对象
(一)考核领导组织机构
成立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标量化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政府办、人民银行、财政局、发改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行,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县人民银行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县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信用联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共七家金融机构。
二、考核计分原则
在完成绝对指标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在基数得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上下浮动的考核计分原则。考核年度未完成绝对指标基数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考核对象,取消评奖资格。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考核指标
1、绝对指标
根据全县金融机构最近三年以来信贷投放平均增速,确定考核对象一定数额的年平均新增贷款(各月贷款余额之和除以相应月数后与年初相比增加的数额)为基数,其中信用联社基数为6000万元,其它金融机构基数为1200万元。完成此基数的考核对象可得100分,为绝对指标基础得分。考核对象在新增贷款基数的基础上,每高于基数的1%,增加1分。
2、相对指标
为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用于支持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全县金融机构最近三年以来年平均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的比例(年平均新增贷款与年平均新增存款之比),确定年新增存贷款比例20%为基数,完成此基数的考核对象可得100分,为相对指标基础得分。考核对象在新增存贷款比例基数的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少5分。
(二)其它考核指标
1、减债指标
金融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关于企业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帮助企业破产、改制,有效减轻企业债务的给予加分,每实际减债50万元加1分。
2、核销呆坏账指标
对金融机构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处置核销企业呆坏账的给予加分,每处置100万元加2分。
以上两条以县法院出具的终结裁定为依据。
3、其它指标
对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县委、县政府开展银企对接等各项活动,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认,视具体情况给予加分,但最多不超过10分。
四、考核奖励程序
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各相关单位,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量化指标(以县人行统计报表中的贷款额度为依据)完成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年末汇总,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五、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奖项设置。年终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由考核领导小组评选出一等奖二名,二等奖三名,并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评出优秀组织奖。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5万元,其中奖励金额的30%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其余70%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三)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列支。同时建议获奖单位上级机构给予同等金额的物质奖励,奖金分配可参照县政府制定的奖金分配办法。
(四)县政府将召开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表彰大会,授予相关单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主要负责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对各金融机构的年终考核结果,分别函告其上级单位。
(五)考核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考核办法由“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标量化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