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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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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全市境内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已列入省养护管理资金补助范围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管养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和管养范围内的公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小修保养、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大中修工程、水毁抢修、公路绿化、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在次季度的前1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按该年度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加权计算,各季度考核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比例,前三季度分别为20%,第四季度为40%。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0分,得分800分以上(含800分)为优秀,700分(含700分)—799分良好,600分(含600分)—699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养质量考核成绩与管养经费的拨付挂钩,具体方法如下:(一)考核得分800分,全额拨付管养经费,给予适当奖励资金;(二)考核得分在700分—799分,全额拨付管养经费;(三)考核得分在600分—699分,拨付管养经费的90%;(四)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视情暂停拨管养经费,并全市通报批评;(五)省级不定期检查中抽查的县(市、区),按得分低的执行。

第六条农村公路省补管养资金由市统筹2%用于考核奖惩,市视情予以配套。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750分以上的县(市、区)全额返还2%考核统筹资金,并获得奖励参评资格。得分在700分以下的县(市、区)统筹的2%不予返还,并用于对获奖县(市、区)及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年度奖励资金缺口部分由市交通局从年度预算中安排配套。一、二、三等奖奖励额度根据每个考核年度资金具体情况商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