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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党员发展对象培训效果,提高新发展党员的理论素养,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和闭卷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作为今后发展党员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考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短期集中培训与个人分散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②集中考试,分期分批进行;③重在提高素质,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章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基层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在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报基层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的年龄、学历、性别结构统筹把握,重点对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和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第五条党员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经过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②必须经过党组织培养教育一年以上;③基本具备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党内外群众反映较好,近期可以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章培训和模拟考试
第六条基层党(工)委上报的发展对象经市委组织部预审后,取得培训资格,并参加市委组织部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第七条培训考试内容包括党史知识、党章知识和综合知识等,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等题型。题库试题不少于600道,各种题型数量按适当比例确定,不安排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观性试题。根据形势变化,市委组织部对考试题库进行维护更新。
第八条短期集中培训时,市委组织部向发展对象统一发放培训教材、培训考试题库和微机培训暨模拟考试系统软件,供发展对象进行学习、练习和模拟考试。
第九条短期集中培训结束后,基层党(工)委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发展对象进行学习培训,并安排时间进行模拟考试。
第四章考试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对模拟考试合格的发展对象,市委组织部向其发放准考证,组织统一考试。发展对象必须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统一考试安排在短期集中培训后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为考试合格,由市委组织部颁发培训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对考试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允许其参加补考。在正式考试之后,一般每两个月安排一次,截止10月底结束。
第十四条参加补考的发展对象,在每月20日前经基层党(工)委向市委组织部报名,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取得考试合格证后,基层党组织方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事宜。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基层党(工)委上报的发展对象当年考试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如达不到90%,下一年度市委组织部适当下调该党(工)委发展党员数量。市委组织部对基层党(工)委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率和实际完成发展党员计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基层党(工)委要加强对资格审查、报名培训、考试组织等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培训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展对象提供虚假材料参加培训考试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出,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培训考试。
第十八条中学生业余党校负责对发展党员系统工程中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具体办法由教育局党委规定。考试方法与其他党(工)委确定的发展对象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高三上学期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解释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