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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效能革命取得实效,促进我市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提升,特制定《市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一、评议内容
(一)部门和单位评议内容。
1、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单位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承诺事项、收费标准等内容。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对重点岗位承办的审批、许可事项,实行有效监控。
2、制度落实。严格落实上级各项制度规定,有较强的执行和保障能力;本部门各项制度健全,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良性机制。
3、群众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办群众所需,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完善。
4、办事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开辟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运行机制。
5、清正廉洁。坚持公正执法,秉公办事。严格落实各项廉政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从严要求公务人员,廉政教育深入,无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无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违法乱纪问题。
(二)重点岗位评议内容。
1、服务态度。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认真办理企业和群众提交的事项,主动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2、业务能力。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和法规办理各类事项,明确岗位职责,熟悉本职业务,有较高的业务驾驭能力。
3、办事效率。认真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两次终结、一章办结等十项制度,业务办理速度快、效率高、质量好。
4、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无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办私事、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打牌下棋等现象。
5、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依法行政,无徇私枉法、办事不公、收受贿赂及“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二、被评议对象及评议方法
(一)大会评议。
1、被评议对象:市直部门50个,窗口单位31个,司法和行政执法及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重点岗位77个。
2、评议人员选定:从国有控股、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选取企业负责人180名,占全部评议人员的60%;从市和乡镇(区)选取党政领导、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群众代表120名,占全部评议人员的40%。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可适当扩大评议人员范围。评议人员随机选定。
3、评议时间:一季度一评议,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上旬进行。
4、评议方法:由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议大会集中评议,当场发放评议问卷,在参评单位代表、民主评议代表的监督下收回评议问卷,汇总统计评议结果。
(二)现场评议。
1、被评议对象: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的部门单位。
2、评议时间:一季度一评议。
3、评议方法:将评议工作列入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民主评议填票处”和“民主评议投票箱”,服务对象完成所办事项后,由专职工作人员引导服务对象现场填写评议问卷,对窗口服务单位作出评价。投票箱每季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锁闭铅封、开启取卷、汇总统计,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评议结果。
三、评议结果的运用
大会评议结果按市直部门和单位、窗口单位、重点岗位三类,一季度一排队,年终总排队。对季度排名后三位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重点岗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连续两个季度仍然排在后三位的部门、单位及重点岗位,内部通报或新闻媒体公布;对连续三个季度仍然排在后三位的部门、单位及重点岗位,提出黄牌警示;对全年综合排队后三位的部门、单位和重点岗位的领导成员予以调整重组。垂直管理系统出现上述情况,以同级党委名义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调整领导班子和免去职务的建议。同时,大会评议结果也要与《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衔接,依据办法中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现场评议、行风评议排后三名的,有群众举报查实的损害发展环境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受到处理的部门、单位及重点岗位,在评议中不得进入前三名。
对年度总评处于前列的各级各类被评议单位及重点岗位个人,授予“优化发展环境先进单位(岗位和个人)”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民主评议结果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记入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作风档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市评议办以往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按惯例继续组织实施,评议结果按《省民主评议工作规范》执行。
四、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活动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优化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要把民主评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民主评议工作汇报,认真及时研究解决民主评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民主评议工作质量。创造有利条件,搞好评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评议工作健康进行,努力提高评议结果的真实性。在民主评议工作中,凡发现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本办法执行期限为年4月至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