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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机关绩效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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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有效地减轻意外伤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法》、《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4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政办〔〕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群众性救护知识的普及是实现安全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我市各类事故屡有发生,各种灾害、事件事故明显增多,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普及卫生救护知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利于灾害、事故现场的受伤者及时得到救护,减少人员伤亡和致残,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存质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首先是处于或能够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人员,再逐步扩展到城镇职工、居民和农民群众。

第一阶段:重点培训。培训卫生系统的个体诊所和社区医疗服务点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公安系统的交警、治安、巡逻、消防和派出所干警;交通系统的火车司机、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建筑工人、电业、电信、邮政、林业系统的作业人员;各类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岗前培训班学生。

第二阶段:全民性培训。凡能够并愿意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的人员均为培训对象。

第三阶段:强化性培训。对应该接受培训而未进行培训或拒绝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建立健全我市群众性自救互救网络。

培训内容主要为现场的、初级的救护知识和急救技能,以创伤四项急救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现场心肺复苏为主,同时结合行业特点选学相关急救知识。

三、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初级卫生救护及急救员的培训计划由市级红十字会与受训行业部门共同制定,师资培训及业务指导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培训教材、考核发证由市红十字会按照“四统一”(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标准、统一发证)的要求提供和发放;按照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由市红十字会收取必要的培训成本费用(师资、教材、教室租赁等),以补充救护培训经费的不足,培训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二)成立市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红十字会会长任组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市卫生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红十字会,负责具体培训事宜。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和本系统的救护培训工作。

(三)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管理,落实工作计划和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使培训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序进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要将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加卫生救护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共同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