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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坚决遏制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为对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心城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职责分工》,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负有查处、配合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监察、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采取实地检查、查看档案等方式对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细则另发)。
第四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细致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总评,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奖励,不合格单位给予处罚。
第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关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乡、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对川汇区、经济开发区、东新区考核内容:
(一)巡查、投诉、举报等长效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情况;
(三)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
第九条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考核内容:
(一)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批后跟踪监管情况;对擅自改变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有关法规,供地、发放《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批后土地使用监管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建设、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住所或营业场所合法建设手续审查情况。
(四)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企事业单位在受理接入申请时,对接入住所合法建设手续审查情况。
第三章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本年度考核确定的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对本年度考核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对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国土、规划部门作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因批后监察管理不及时,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作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因未建立长效机制,导致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凡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因审查不严,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场所生产、生活、经营核发证照,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实施、支持、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之前由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