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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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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工业聚集区(以下称聚集区)。

二、指标体系

聚集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由7项内容17项指标组成(见表),从经济总量、经济社会效益、发展质量、建设进度、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综合评价聚集区发展水平。同时,对安全生产、品牌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及引进世界500强等指标设置了加分项。

(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所有法人企业(集团)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比的增长速度。速度指标核算时的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三)入区企业新增数量。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区内新增注册的法人企业期末实有数。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四)税收收入。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五)法人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指考核年度在聚集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六)投资强度。指考核年度聚集区法人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土地使用面积之比。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七)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每创造1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的程度。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八)单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指考核年度集聚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与聚集区单位GDP之比。由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九)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系考核年度聚集区规划范围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及

与此有关的费用总额。由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指考核年度聚集区的年末、年初建成区面积之差。聚集区建成区面积指考核年度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的非农业生产建设总面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考核年度聚集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与聚集区法人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之比。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二)当年引进市外资金到位。考核年度聚集区引进的市外、国外(境外)投资者,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到位的出资额。国外资金到位由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国内资金到位由发改委提供。

(十三)安全生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提供。

(十四)世界500强企业。以考核评价前一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十五)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公告为准。中国名牌产品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公告为准。

三、考核方法

(一)按照统一指标体系对聚集区进行综合考核排序。

(二)单项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参加排序的指标为不同经济内容的数据,需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并计算各聚集区该指标的标准化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三)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为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化指数与该指标权重的乘积之和。

(四)排序。按照综合指数的大小对各聚集区进行排序。

四、考核方式

聚集区考核采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数据,市推进聚集区办公室负责综合排序,并负责的方式。

(一)数据审核。聚集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收集聚集区各项数据,并上报市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对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指导,对各聚集区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聚集区的数据进行终审,对数据质量负总责。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聚集区考核数据报市推进聚集区办公室。

(二)综合排序。市推进聚集区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对聚集区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排序。

(三)结果。聚集区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