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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建设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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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省长令〔〕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政〔〕6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评分

第三条年度考核评价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2分)、项目管理与工程质量(32分)、示范项目建设(4分)、基础工作及分配管理(32分)四个部分。

第四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32分)

(一)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编制情况(3分)

评价方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上报、公开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未制定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未在当地报纸或网站公布计划的,每一项扣0.6分。

(二)开工套数(含购、改、租)(8.5分)

评价方法: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不得分。未完成阶段性责任目标的,每个时间节点扣1.5分;总体完成但单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每项扣1.5分。在此基础上,按抽查项目中实际开工套数占抽查项目统计开工套数的比例计算剩余得分。

此项为否决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总体任务目标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价为0分。

(三)新开工项目建设情况(5.5分)

评价方法:当年开工套数的1/3达到地上施工阶段,1/3达到主体基本完工,1/3进入基础施工阶段,得满分;凡有一项达不到要求进度的,扣1.5分。未在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前开工建设的,每收到一次督办函,扣2分,扣完为止。是否达到进度要求,根据实际核查情况确定。

(四)结转项目建设情况(4.5分)

评价方法:年以前结转项目全部竣工,年结转多层项目全部竣工、高层项目全部主体封顶的,得满分。如有项目未达到要求的,每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在此基础上,按抽查核实实际建成套数占抽查项目统计建成套数的比例计算剩余得分。

(五)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情况(1.5分)

评价方法:完成责任目标得满分,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不得分。

(六)项目土地供应情况(4.5分)

评价方法:按已取得土地批准文件项目套数占开工套数的比例计算得分,最高得满分。

(七)配套资金落实情况(4.5分)

评价方法:按财政落实资金占政府投资计划的比例评分,最高得满分。

第五条项目管理与工程质量情况评价(32分)

(一)项目布局情况(3分)

评价方法:有1个项目因选址不当、配套设施不全,不能如期交付使用,此项均不得分,该类别为0分。

(二)工程质量情况(11.5分)

评价方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得满分。每受到市级责令整改或处罚一次,扣1分;每受到省级责令整改或处罚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如一项工程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为0分;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质量情况为0分。

(三)项目管理情况(5.5分)

评价方法:实行永久性标牌,执行分户验收制度,专项配套工程同步建设的,得满分。分类抽查项目,按比例计算得分,计算公式为:(抽查项目中,实行永久性标牌项目套数/抽查项目套数)×1.5+(抽查项目中,实际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套数/抽查项目套数)×1.5+(抽查项目中,专项工程配套建设套数/抽查套数)×1.5。

(四)建设手续办理情况(6分)

评价方法:按抽查项目中,建设手续齐全套数占开工套数的比例得分,最高得满分。

(五)信息公开情况(6分)

评价方法:按抽查项目中,已公开套数占开工套数的比例得分,最高得满分。

第六条示范项目情况(4分)

评价方法:获一个(含一个)以上省示范项目的,得满分。未获得的,不得分。

第七条基础工作及分配管理(32分)

(一)政策体系完善情况(4.5分)

评价方法:查阅各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细则。全部出台得4.5分,缺一项扣1.5分。

(二)准入、退出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5分)

评价方法:明确受理、初审、审核、协作审核、退出管理责任的,且每个环节有工作标准的,得满分。没有具体工作责任和工作标准的,每项扣1.5分,扣完为止。

(三)制度执行情况(5分)

评价方法:严格执行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分配、退出等制度的,得满分。未认真执行相关标准的,每项扣1.5分,扣完为止。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制度执行情况为0分。

(四)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工作情况(2分)

评价方法: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复核、核定、公示和登记备案等办理程序,按规定时限进行办理的,得满分。未执行规定标准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五)使用管理情况(7分)

评价方法: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得满分。未建立定期使用情况检查制度的不得分;对投诉举报查处不及时或未处理的,每一项投诉扣1.5分,扣完为止。

(六)信息系统应用情况(4.5分)

评价方法:按录入套数占责任目标的比例计算得分,最高得满分。

(七)机构建设(4.5分)

评价方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得到落实的,得满分,每一项达不到要求,扣1.5分。

第三章考核评价及奖励

第八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各县、区得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评价考核采取年度评价考核的方式,工作完成情况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第十条对各县、区工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经市政府同意后,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底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评价为优秀的县、区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根据省下达的专项奖励资金数额和各县、区专项量化评分情况实施奖励。专项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为: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予安排奖励资金;评分60分以上(含60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奖励系数为1;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不含95分),奖励系数为1.2;95分以上(含95分),奖励系数为1.5。各县、区专项奖励资金数额=(该县、区奖励系数÷各县、区奖励系数之和)×专项奖励资金总额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先进个人也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