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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工作奖励经费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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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工作奖励经费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劳动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网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等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要有具体实施的措施。积极支持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劳动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加强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不断完善就业培训体系和劳动力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劳动合同规范管理,支持劳动监察工作,进一步和谐劳动关系。

(五)加强社区、村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六)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和基础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核计算:

(一)社会保险扩面人数的计算及劳动保障有关工作所占比率。

1、社会保险净增扩面人数的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覆盖、同步考核。当年净增社会保险扩面人数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2、劳动保障有关工作所占比率:社会保险扩面占70%、就业培训占10%、劳动关系占10%、基础工作及平台建设占10%。(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基础工作及平台建设以下达指标为标准,达到或超过指标的得该项全额,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减。)

3、社会保险扩面的70%中净增扩面人数及辖区内企业缴费基数各占35%。社会保险净增扩面人数以下达的指标为标准,达到或超过指标得该项全额,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减。辖区内企业人均缴费基数增幅与全市平均增幅比较,高于或低于全市平均数的同比例增减。

(二)业务、奖励经费的核拨。

1、各镇、开发区以当年度实际净增扩面人数为依据,指标内部分按30元/人,超过指标部分按60元/人;与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当年度基金收入数的0.1%,两块合计作为核拨业务、奖励经费的基数。结合上述劳动保障相关工作的实绩考核,计发实际应核拨的业务、奖励经费数。

2、市劳动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按全市社会保险扩面总的指标完成实绩,指标内部分按5元/人,超过指标部分按10元/人的标准,结合当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0.05%,核拨奖励经费。

四、经费来源:

从年起,我市社会保险扩面等奖励经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有关部门相关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按当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1%的标准安排,列入当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五、组织实施:

对各镇、开发区的考核,以市政府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等目标任务为依据(年度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全年分两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核,按考核结果及时核拨业务、奖励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