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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培训依托单位遴选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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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培训依托单位遴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5号)精神,保证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示范培训基地依托单位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是指针对我省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以成果扩散为主线,按照农业生态区域类型,参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整合州(地、市)级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中的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在典型农业区域建设的具有科技成果集成创新、试验、示范及推广培训功能的示范培训机构。

第三条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设并完善高标准实验田(林、场、站),配合产业首席专家,对研发、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等中间试验工作,为新品种、新技术的审定推广提供准确的技术依据。

(二)建立并完善原原种场,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鉴定和示范推广工作,为本地区农业生产确定高产、优质当家品种和接班品种,促进新品种的更新换代。

(三)建立并完善快速化验实验室,监督并指导本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四)建立并完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调查、收集州(地、市)生产实际问题与技术需求信息,监测分析本州县疫情、灾情、产销信息等动态变化,按季度上报产业首席专家,并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五)承担州(地、市)、县专业技术骨干、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任务。

(六)开展品种、栽培、养殖、病虫防治等技术集成配套大示范,展示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并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七)完成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管理咨询委员会及产业首席专家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管理咨询委员会指导产业示范培训基地依托单位的遴选工作,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产业示范培训基地依托单位的遴选工作。

第五条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管理咨询委员会指导产业示范培训基地的考核工作,监督评估委员会具体承办产业示范培训基地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遴选方式

第六条 依托单位通过州(地、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牧)科所、涉农院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等单位提出申请及执行专家组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选优原则。

第八条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产业符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规划、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设定的范围,以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为重点,产业规模、产品特色和代表性等方面在本州(地、市)范围内具有绝对优势;

(二)有完成综合试验、示范、技术传播扩散工作的基础条件,以往开展科技综合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成效显著,能为产业示范培训提供一定规模的试验示范基地,具备良好的办公及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具有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所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有理论技术水平高、培训经验丰富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四)能优选和培养一支勇于探索、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并完成农业科技成果集成创新、试验示范、技术传播扩散的任务。

(五)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有较高的积极性,能够承诺保证产业示范培训基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能够保证人员在某地的工作时间,能配备必要的辅助人员,为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场所、仪器设备与设施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布局和《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遴选方案,并相关信息。

第十条参选单位填写《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示范培训基地依托单位申报书》,征得所在州(地、市)农(牧)业局工的同意,并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一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依托单位进行评审,拟定产业示范培训基地依托单位建议名单,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咨询委员会将侯选名单呈报省农牧厅审批。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2月之间进行;综合考核在每5年一个实施周期的第5年年初进行,综合考核当年不再安排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任务书、任务委托协议书;

(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工作日志;

(四)其他。

第十六条主要考核内容:

(一)实验田(林、场、站)、原原种场、快速化验实验室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对研发、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情况;

(三)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配套示范情况;

(四)对州(地、市)的产业技术支撑和服务情况;

(五)信息收集反馈机制的建立完善情况;

(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情况;

(七)对体系及首席专家工作的配合情况;

(八)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评估委员会组织考核组根据主要考核内容对产业示范培训基地工作业绩和成效进行科学、准确地考核,并确定是否合格,形成考核意见,提交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管理咨询委员会向社会相关考核信息,并对考核不合格的产业示范培训基地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产业示范培训基地,取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