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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宣传工作,提高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扩大农业综合开发的社会影响,赢得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农发办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信息宣传工作。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宣传工作考核采取累加计分办法进行,上不封顶,下有底限,最低不低于30分,累计得分即为考核得分。
第四条信息工作考核计分办法。
1.被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或转发的信息,每条记30分;
2.被国家农发办、省委、省政府信息、简报、情况交流等内部刊物采用的信息或文章,每条记20分;
3.被省办信息、简报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快报》、《政务信息》等内部刊物采用的信息或文章,每条记10分;
4.上报市办1条信息,记1分,被市办简报采用的信息或文章,每条记5分;被当地党委、政府信息、简报、快报、情况交流等内部刊物采用的信息或文章,每条记3分;上述被采用刊发的信息,凡获得同级领导批示的,分值加倍。
第五条宣传工作考核计分办法。在国家级报刊(主要指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财经报、农民日报、中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中华儿女等,其他不计入考核内容)、电台、电视台刊播的农业综合开发正面宣传报道,每条记30分,其中头版、头条播发的报道每条加记10分;在省级报刊(主要报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河北农民报、河北科技报等,其他不计入考核内容)、电台、电视台刊播的农业综合开发正面宣传报道,每条记20分,其中头版、头条报道的每条加记10分;在市级报刊(主要指《日报》)、电视台刊播的农业综合开发正面宣传报道,每条记10分,其中头版、头条报道的每条加记5分。
第六条考核计分依据。信息的报送采用信息的刊物原件为准;宣传被报纸刊发的新闻报道,以报送的报道原件为准;电台、电视台播发的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已播发的录音、录像或稿件采用通知单为准。
第七条年度考核。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本年考核年度。每年10月25日前将信息宣传清单和原件报市办综合科,10月底前对信息宣传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最后得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市、区)信息宣传工作进行综合排序,评出信息宣传工作优、良、平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按30%的比例确定。考核结果在全系统通报。
第八条考核结果的应用。信息宣传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财政资金基数加因素分配办法”的因素之一,在分配下年度项目资金时,对排位前四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50、30、20、10万元的投资规模;完不成基数分的扣减50万元资金规模。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县(市、区),授予“信息宣传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对前四名分管领导给予通报表扬;对信息宣传工作领导不重视、稿件数量少、质量低、排位后三名的县(市)及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信息宣传报道严重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在全系统予以通报批评。
对优秀宣传文章作品的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文章作品,每篇奖励作者800元;省级报刊发表的文章作品,每篇奖励作者400元;市级报刊发表的文章作品,每篇奖励作者100元。若同一篇文章在多级报刊上刊登,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度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农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