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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宗旨,以提高统筹层次、推进市级统筹为目标,以明晰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为切入点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考核奖惩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失业保险基金增收节支,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编制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省下达的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扩面覆盖人数、基数申报核定计划等目标任务,结合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分解下达。
(一)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省下达我市的当期基金征缴收入任务指标、省下达我市当期失业保险覆盖人数计划、上年度基金实际征收情况进行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下达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征缴收入计划主要包括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指标以及清理欠费计划指标。
(二)失业保险扩面覆盖人数计划编制。失业保险覆盖人数计划是指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扩面覆盖人数计划结合全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下达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执行。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人员数据库有关数据资料,同时考虑计划年度内可预测的省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增加的支出费用,参考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考核奖惩
(一)市财政部门安排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及扩面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部门年初依据全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超额完成计划的1%-2%及新增参保人数每人5元的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及扩面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专项经费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手续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县级财政资金全额弥补。
(三)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每季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