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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全面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10号)、《区社区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江统发〔〕]17号)及《关于建立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机制的通知》(杭政办函〔〕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由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业务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创新工作4部分组成。
(一)统计基础建设: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5个方面,总分20分。
(二)统计业务建设:包括名录库管理、报表管理、台帐管理、调查管理、统计分析、培训管理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7个方面,总分60分。
(三)统计法制建设:包括普法教育和统计检查2个方面,总分20分。
(四)统计创新工作:包括专项考核、自主创新和荣誉奖励3个方面,属额外加分。
1.专项考核
针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区统计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另行制订考核办法,并以额外加分的形式计入总分,最高分为15分。
2.自主创新
由各街道、镇自行申报创新项目,考评组视项目的推广价值和实际成效进行打分,最高分为5分。
3.荣誉奖励
①荣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的加15分;荣获“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的加10分;荣获“杭州市统计调查先进乡镇”的加5分。
②全国性普查工作,获得“国家级先进单位”的加15分;获得“省级先进单位”的加10分;获得“市级先进单位”的加5分。
③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有关统计信息、分析批示,每篇加1分(上不封顶);其他领导批示,每篇加0.5分,最高分为5分。
④上报区统计局的统计信息、分析被采用,每篇加1分,最高分为5分。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方式:采用计分制,由基础分与额外加分2部分组成。基础分总分为100分,采用扣分的方式,每单项分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分。
(二)考核时限:当年的1月1日至月31日。各街道、镇在当年月31日前将考核总结材料上报区统计局,并随附本部门获奖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情况的印证材料。
四、工作职责
(一)综合考评工作由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项目中有关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情况,由区统计局按季度进行通报。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评选若干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