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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部门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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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部门考核办法

为推进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宜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为目标,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绩效考核分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单位殖基内部工作人员考核两个层次。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纳入考核实施范围。

三、考核原则

(一)突出公益性、注重实绩。单位绩效考核应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要突出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注重工作实际表现和贡献,严禁将效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创收指标挂钩。

(二)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优罚劣,激励先进,调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绩效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绩效考核工作要因地制宜,考核指标与方法要科学合理,力求客观、适宜、高效,注重实效。

四、考核内容

(一)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职能和特点,对单位进行分类考核,主要考核其目标责任落实、运行管理以及社会效益情况。

l、公共卫生机构。重点考核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科技成果应用、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公共卫生职能具体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考核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康复服务、医疗费用控制等。

(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岗位业绩及贡献情况。

l、管理人员。主要考核管理成效、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职工对管理工作满意度、廉洁自律情况等。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提供的服务数量与质量、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科研创新能力、患者和群众满意度以及医德医风等。

3、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与质量、技能知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服务态度和爱岗敬业等。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绩效考核可采取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单位绩效考核可通过单位自评、资料查阅、现场查看、民意调查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可通过个人自评、科室评议、单位内部同行语言、服务对象语言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考核程序主要包括:成立考核组、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六、考核等次及结果的应用

(一)绩效考核等次

单位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l5%。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二)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既是财政补助、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个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也是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表彰奖励等的依据。单位应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l、单位考核结果的应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优秀的,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应用。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按平均绩效工资的150%;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平均绩效工资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平均绩效工资的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平均绩效工资50%发放。

3、单位领导考核结果的应用。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领导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单位题导的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平均绩效工资的300%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按平均绩效工资的15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平均绩效工资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平均绩效工资50%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绩效考核,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重要基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工作人员正确对待考核,正确对待考核结果,正确对待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同等次拉开的分配差距,达到以考核促进单位发展的目的。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辛水根同志任考核组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局秘书科),办公室主任由温城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工作,指导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制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组织、督查和管理。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普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单位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荐,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三)制定方案,认真实施。绩效考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抽调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考核人员要正确掌握考核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

(四)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体系,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