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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目标考核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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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目标考核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目的以经济工作为主线,以民生工作为重点,以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时效,全程督查,公正评价,激发各部门完成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政府全年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二、考核范围

考核对象为54个部门,根据全县中心工作和部门工作性质,划分为三个考核类别:

1经济建设部门22个: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业局、水利局、牧业局、林业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国土局、房产公司、供水公司、经济局、小型加工办、三产办、粮食局、劳动局、文体局、太平池水库管理局、波罗湖管理局。

2经济服务部门20个:审计局、监察局、政府办、人事局、信访局、统计局、农电局、供电公司、工商局、农经总站、农机总站、质监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商业公司、县社、物价办、公安局、司法局、督查室。

3社会事业部门12个: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局、广电服务中心、社保公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线网络公司、环卫处、民族宗教局、档案局。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确定

(一)基础工作考评:100分

1部门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25分)

2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任务完成情况(25分)

3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7分)

4维护社会稳定(8分)

办理信访案件5分,办理市长公开电话情况3分。

5机关建设(10分)

机关作风建设5分,软环境治理情况5分。

6领导评价(25分)

1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评价(10分)

主要依据分管领导下达给分管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定。

2县长综合评价15分

主要依据部门的行政效率、工作作风和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评定。

(二)加分项目

1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加分

部门每超额完成100万元加1分(其中年经认定到位的引资额计入年完成额度基数)

2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加分

除“普惠”项目资金外,争取经费类资金每50万元加1分,争取工程类资金每100万元加1分,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争取重大经济、民生工程项目加分。部门新争取的对全县经济、社会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经部门申请,考核领导小组商定,最高可加5分。

4上级表彰奖励和典型发言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其中虽受到表彰,但在外五县市中排名末位的不予加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到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加3分,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上述表彰以年内下发的文件和牌匾为准。

省、市和国家综合性工作会议上,县政府做典型发言的予以加分,市级加0.5分,省级加1分,国家级的加2分。以部门提供的会议图片和会议议程安排表为准。

四、考核办法

1部门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考核。对部门一般性工作实现月报表、季验收、年终汇总的办法进行考核;单项工作随时完成,部门随时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由政府办公室安排随时进行验收。部门责任制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招商引资工作为单项考核指标,不占总分分值)得分换算成25分后,计入部门总成绩。

2完成中心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任务情况考核。由考核组对部门完成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解、取证,并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由县长和全体副县长分别对各部门予以评分,取平均值计入年末总成绩。

3招商引资情况考核。由经济局负责按认定招商引资到位额度,用认定结果占任务总额的比例计算得分(部门招商引资任务的确定仍以县委【年2号文件为依据)

4维护社会稳定情况考核

全年未发生信访案件的部门、没有市长电话投诉的部门和发生信访案件或有市长公开电话投诉件,处理得当未造成越级访的部门不扣分。部门对处理信访案件措施不当,配合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级访到市的每件扣0.25分,越级访到省的每件扣0.5分,越级访到国家的每件扣1分。没有按要求办理市长公开电话投诉件,导致市长公开电话办结率、反馈率、满意率、重复投诉率没有达到上级要求的每件扣0.1分。信访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公开电话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5机关建设情况考核。

机关作风建设由人事局负责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人事局年初制定方案确定。

软环境治理由监察局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监察局年初制定方案确定。

6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情况考核。由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评分结果计入年末总成绩。

由于受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任务不能完成的经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可不扣分。

五、考评奖惩

根据年终考核总分,确定经济建设类、经济服务类各前六名、社会事业类前三名为优秀单位。优秀单位得奖金3万元,财政编制内的机关干部每人奖励200元。

由县长办公会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一定数量的良好单位,获良好单位的部门发奖金2万元。

考核结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通报全县。

六、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责任制督导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位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的主要领导组成。各部门要层层细化指标、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完成本单位的目标责任制。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