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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
1、对村(居)的工作完成情况按项计分、按月考核、按季奖惩兑现。
2、考核实行百分制。除了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等每月均要列入考核外,其它考核项目按当月工作重点,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经集体研究后确定。
3、当月考核项目的分值比例,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当月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的重要程度提出,经集体研究后确定。
4、支部书记、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各每月150元考核,个人实得奖金按所驻村当月得分比例计算,当月得分低于85分的取消当月奖金。
5、未驻村领导按驻村领导的平均得分计奖。
6、未驻村的在岗在职财政拨款人员按每月100元考核,自收自支参照执行。
7、重要中心工作原则上均设奖,奖金额度和具体考评办法由集体研究确定。
8、各村(居)年终考评名次由12个月考核分相加所得总分排定。
9、年终考评全面先进单位第一名奖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完成全年工作目标的奖800元。支部书记、驻村干部各得总奖金额的20%、15%。
10、计划生育和筹款事项对全年考评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
11、镇政府工作人员分管或负责的部门工作获上级党委政府表彰,获得奖匾奖牌可作为政府年终考核加分依据的应予奖励。其中,国家级表彰的奖5000元,省级表彰奖3000元,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奖给2000元,区委、区政府表彰奖给1000元,创新工作成果被区以上党委政府推广的奖给2000元,计划生育工作不是重管的奖2000元。奖金分配比例由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二、惩罚:
12、因工作失职、失误分管或负责的工作形成落后局面,使党委政府受到上级追究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扣除全年考核奖,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违反十条禁令被督查通报的扣除半年考核奖,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违反政府管理若干规定的,扣除当月考核奖,并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检讨。
13、违反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定被上级督查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扣除全年考核奖,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年度考评为不合格。是公务员身份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人员一律解聘,临用人员一律辞退。
14、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村(居)年度考核倒数后三名的分别罚支部书记、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各500、400、300元,支部书记在兑现大会上检讨。
15、政府工作人员年度累计缺席迟到5次以上或事假10天以上,或被责成在工作人员会议上检讨二次以上者,年终一次性扣除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