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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生产奖金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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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生产奖金考核办法

第一条:月生产奖是对完成业务量、收入计划和重点业务计划的在岗员工(含劳务工)进行的奖励。标准为:在岗职工按440元/月金额考核、劳务工按100元/月考核。

第二条:各支局(所)、班组和有生产经营任务的单位对下达的年收入计划、重点业务计划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为:收入计划40分;重点业务60分(其中总净增余额10分、活期净增余额5分、储蓄活动卡5分;函件业务7分、保险业务7分、特快业务7分、农资分销业务7分、代办业务6分、集邮业务6分)。

集邮业务6分作为县局专项业务进行全局调节考核。

第三条:速递物流部、农资分销部考核分100分,其中收入计划20分,运行质量、缴款等80分。

第四条:各项考核指标1—11月按月预算进度的8.33%考核,月综合打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方能计奖。月生产奖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奖金考核以100分为起奖(扣)分标准(分值总分按4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每月综合考核分值为100分的,按考核基数核发月生产奖金。低于100分的,每低1分,扣减奖金基数的1%;高于100分的,每超1分,奖奖金基数的1%。各阶段重点业务计划(含邮储净增余额、绿卡发放、保险、短信、贺年卡、特快、函件等)按届时制定的竞赛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市场部、金融业务部、监督检查部人员,按全县当月完成收入及重点业务计划的比例(心须达到80%分以上)占30分、完成本职工作占50分(其中分管领导扣分权限为5分)、基础管理占10分、劳动纪律占10分进行生产奖考核发放;重点业务计划按县局制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条:月生产奖每月发放、年终清算,对当年累计完成收入计划和重点业务计划的,补发年度内未发足月份的奖金,过期不补。

第七条:市局考核我局的月生产奖不用于抵扣业务发展酬金。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县邮政局的全部在岗职工、聘用工、劳务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