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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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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根据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特制定本专项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考核内容

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内容由组织领导工作和基本任务两部分组成。

三、考核项目

考核评分项由基本分项、加分项和减分项构成,其中基本分项满分为100分。

考核得分=基本分项得分±加(减)分。

(一)基本分项构成

组织领导工作占10分。主要考核各镇(区)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网络建设、目标分解落实、政策落实、服务体系建立、调查研究等。

基本考核指标占90分。由民营经济发展增量指标、发展服务指标构成,根据考核指标不同属性设定不同分值。

对照2013年区民营经济发展指标计划表(详见附件2),基本考核指标分值计算方式为:完成该项指标的得项目基本分,不能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以上指标如有超额完成的且符合加分项目的给予加分。

(二)加分项目构成

为鼓励招引大项目,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①新开工投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新增一个1—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加1分、新增一个5—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加2分,新增一个10亿元以上的项目加3分;②新增开票销售(营业)收入过亿元民营企业,新增一家加2分;③新增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省级新增一家加1分,国家级新增一家加3分;④新增省级及以上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增一家加1分,国家级新增一家加3分;⑤民营企业新增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新增l件加3分;⑥新增民营上市企业,新增一家加5分;⑦净增民营市场主体数,以当年下达的任务数为基数,每超出10个百分点加2分。

(三)减分项目构成

按照市政府考核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减分:①未落实市、区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查实一起减5分;②新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总数中,公司占比不足50%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③以公司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资占比50%为基数,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1分。

四、考核方法

由各镇(区)根据考核办法,做好相关资料上报和自评打分,将评分结果报区民发办;由区考核小组审核,并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对照民营经济单项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打分,评出一、二、三等奖。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综合得分,分别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六、组织实施

(一)全区民营经济专项考核活动,由区民发办牵头负责。各镇(区)上报的考核材料由区民发办负责收集汇总。

(二)考核小组直接负责民营经济专项考核。考核小组由区民发办、督查与考核办、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人社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民发办依据考核小组的考评结果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报区政府审定。

(三)相关数据及事实的认定。

区发改委牵头负责民营经济指标的下达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的认定;

区工商局牵头负责民营经济净增私营企业数、净增个体工商户数、净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额、民营市场主体存活率、注册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指标的认定;

区经信委牵头负责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总额增幅、新增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总额增幅以及银企对接次数的认定;

区人社局牵头负责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创业培训人次的认定;

区考核办、区财政局负责考评资料的最后认定;

民营经济日常工作由区民发办认定。

(四)各镇(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或不实现象的,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本办法由区民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