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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创业环境,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商务中心区投资兴业,推动商务中心区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商务中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在商务中心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符合商务中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基础设施、高端商务办公、高档商住、高档酒店项目和金融保险、商贸流通、高档娱乐、旅游开发及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商务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商务中心区范围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收储土地。土地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一)外来投资者在商务中心区投资兴业,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全部缴清。
(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下列项目用地可“一事一议”。
1.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在商务中心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建立研发机构或建设高端商务办公等项目;
2.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
3.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内资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外资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4.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5.五星级高档酒店项目;
6.对全市经济增长拉动作用大、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对商务中心区的大中型投资项目,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扶持:
(一)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类项目,自营业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上缴市级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
(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经营性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类项目,自营业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上缴市级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扶持。
(三)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金融、保险等服务类项目,自营业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上缴市级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
(四)扣除土地投资额后实际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的奖励扶持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凡商务中心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凡商务中心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高新技术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