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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纺织改革考核奖惩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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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纺织改革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纺公司)深化改革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维护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纺公司深化改革工作各参与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信访维稳等工作中,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雷厉风行,尽职尽责,不折不扣地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既定工作任务,做到依法合规、程序严谨、公开透明、保障权益、严守纪律。

第三条对参与化纺公司深化改革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参与化纺公司深化改革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惩戒问责:

(一)未按序时安排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推进效率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导致职工身份信息、企业资产调查登记、职工安置方式等基础工作发生错误、疏漏的;

(三)未按工作方案实施职工安置,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职工诉求未按规定做好受理、办理、答复和解释、维稳工作,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导致工作研判、决策失误的;

(七)未准确宣传解释工作政策规定,或擅自作出表态、许诺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八)执行工作纪律不严格,作风飘浮,行为散漫,态度恶劣,履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十)其它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明显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对发生的问责行为,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年终考核奖金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免职或责令辞职。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