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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全区上下重抓工业、发展工业、做强工业,进一步调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抢上项目、服务企业、奋勇争先的积极性,全力推动全区工业经济质效双提、赶超发展,本着抓住关键、便于操作、提高实效的原则,制定以下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一、新增列统企业奖。当年度每新增1户列统企业,奖励2000元。
二、新增规模企业奖。当年度每新增一个开票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过1亿元企业的,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
三、新增规模税源企业奖。新上项目竣工投产后,当年入库税收达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开票销售超平均增幅奖。当年度乡镇或部门列统工业开票销售总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基础上,增幅每超过全区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50元、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五、入库税收超平均增幅奖。当年度乡镇或部门列统工业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基础上,增幅每超全区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分别奖励1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奖励。
六、特别项目奖。创成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每创建一个奖励2万元;企业成功上市的每个奖5万元。
上述奖励的对象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的奖金占奖励总额的50%。对已经出台的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加快培育壮大工业经济奖励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和实施,并牵头组织区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奖励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后兑现。
本办法自2014年起执行。